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张某联系王某帮忙召集工人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建材搬运工作。因该工地暂未取得开工许可,王某等15名工人在2个月内仅从事其他杂务,未能正式工作,张某按照实际工作量记工成册。因一直无法正式开工,除王某外14名工人离场另寻工作。至同年5月,工人仍未收到工资,故王某代表全体工人多次向某建筑公司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矛调中心及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案件结果:
为妥善化解纠纷,开发区管委会商请由法院主持调解,开发区矛调中心、市劳动监察大队联合参与。调解人员先查看书面合同并结合劳动监察大队前期调查情况,向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脉络。王某等15名工人与张某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张某支付报酬。其次,张某与某建筑公司采用清包的方式,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各种费用支出应由张某自行负担,某建筑公司只依据建材运送量向张某结算款项。各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无异议。理清法律关系后,调解人员通过沟通,与在场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基于张某无力支付款项的现实困难,调解人员提出了由某建筑公司先行代付,后期与张某结算合同款项时再予以扣除的方案,王某、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均表示同意。调解人员立刻组建微信群,在群中一一确认未付工资数额后,某建筑公司在微信群中直接转账支付完毕。
法官释法:
本案是群体性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在调解方法上,调解员巧妙运用交叉代付的方式,避免了付款主体无履行能力而导致农民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发生。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专业优势,联动开展工作,形成解纷合力,为纠纷解决提速增效。调解员坚持“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组建微信聊天群,与分散在各地的工人沟通协商、避免农民工来回奔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质化解纠纷,为农民工权益保护提供了最优解。